(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庄海燕与邢建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96号原告庄某,女,1978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803287227,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邢庄村204号。委托代理人夏某,江苏省兴化市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男,1979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009247215,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