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杜小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杜小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张淑兰,农民。被告杜小立,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张淑兰与被告杜小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淑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