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梅华与邱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华,邱生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305号原告:梅华。被告:邱生根。原告梅华与被告邱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生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华起诉称:被告邱生根因购房资金困难,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2015年1月19日前归还。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邱生根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被告邱生根未作答辩。原告梅华为证明被告邱生根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原告通过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交付款项的事实,向法院提供借条1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1份。被告邱生根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9日,被告邱生根向原告梅华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梅华处借到500000元,借款用途购房,定于2015年1月19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邱生根交付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邱生根未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邱生根归还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回单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邱生根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生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梅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被告邱生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登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