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齐怀金与贾学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齐怀金,男,生于1956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贾学一,男,生于1982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艳举,女,生于1979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贾学一之妻。申请执行人齐怀金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学一、张艳举给付借款本金165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元、保全费142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68573元及利息。2015年3月26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75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举有工资收入,并于2015年4月22日扣划19500元,尚欠本金149073元及利息,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