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定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