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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与屈二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住所地蒙城县。经营者:陈保伟,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二永,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与被告屈二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