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家平,王萍珍,张仁伟,深圳市欧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方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家平,王萍珍,张仁伟,深圳市欧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方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68-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负责人:潘慧盛。委托代理人李昌曦,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力,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被告张家平,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王萍珍,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张仁伟,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欧联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4001号万汇大厦9层909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平。被告方向明,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6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家平、王萍珍、张仁伟、深圳市欧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方向明名下价值1007342.86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方向明名下的银行存款24647.5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方向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首创八意府8栋B座23D的房产(房产证号:60××3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