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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大平予与被上诉人王小平、原审被告张艺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大平,王小平,张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平,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平,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艺博,女,生于1993年4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大平与被上诉人王小平、原审被告张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大平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大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国,被上诉人王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中立,原审被告张艺博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张冬安向王小平借款10万元,张冬安与王小平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张冬安,出资人王小平,经双方协商,借王小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利息贰分,2%,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按月付息,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偿还。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借款人张冬安,出资人王小平。王小平认可张冬安已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3月以后的利息张冬安没有支付。2014年2月,张冬安偿还王小平借款5万元,因张冬安尚欠王小平借款5万元未付,张冬安向王小平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小平人民币伍万元。另查明,赵大平与张冬安原系夫妻关系,张艺博系张冬安、赵大平之女。赵大平与张冬安于199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9日登记离婚。张冬安与赵大平离婚时约定双方位于中牟县建设路南段住房一处、中牟县新县城富侨花园小区住房一套,电视、洗衣机、冰箱、沙发全归赵大平所有,大众轿车归张冬安所有。张冬安去世后,王小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赵大平、张艺博还款。张艺博称张冬安没有遗产,张艺博也未继承张冬安的任何遗产。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2012年11月1日,张冬安向王小平借款10万元,有张冬安向王小平出具的借条为证。张冬安偿还5万元,尚欠原告5万元未还。因赵大平与张冬安原系夫妻关系,王小平所诉借款系赵大平与张冬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赵大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张冬安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王小平知道该约定,因此,张冬安所借王小平款项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冬安去世后,赵大平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王小平要求赵大平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张艺博虽系张冬安之女,但王小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冬安有何遗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艺博继承了张冬安的遗产,且张艺博称张冬安没有遗产,张艺博也未继承张冬安的任何遗产。故王小平要求张艺博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不当,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赵大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小平借款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保全费五百二十元,由赵大平负担。赵大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凭两张所谓的借条认定王小平借给张冬安10万元是错误的。张冬安死后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办理了多件以张冬安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案及其他案件均查出了张冬安借钱少打条多的情况。张冬安生前给别人打借条很随意,往往是借钱少打条多,在王小平没有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赵大平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经比对王小平提交的借条,与张冬安的笔迹也不一致,法院应当责令王小平对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而未组织鉴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4)牟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王小平的诉讼请求。王小平答辩称:张冬安借王小平10万元后还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份,剩余5万元及利息,该借款发生在赵大平与张冬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赵大平应对该借款予以偿还。一审期间赵大平明确表示对借条和借款协议上张冬安的签名不要求鉴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张艺博未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赵大平与张冬安原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王小平所诉借款系赵大平与张冬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赵大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张冬安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王小平知道该约定,因此,张冬安所借王小平款项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冬安去世后,赵大平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赵大平应当偿还张冬安尚欠王小平的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诉人赵大平上诉称张冬安生前存在少借钱多打条的情况,但该按中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赵大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