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保年与王梓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年,王梓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年,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被执行人王梓唯,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保年与被执行人王梓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梓唯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保年工程款22997.81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32997.81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梓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保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梓唯的银行存款33392.8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执行员 黄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