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平仕余、平奎元、平顺元与被执行人赵前林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仕余,平奎元,平顺元,赵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平仕余,男,194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高桥村。申请执行人平奎元,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高桥村。申请执行人平顺元,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高桥村。被执行人赵前林,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木王镇。申请执行人平仕余、平奎元、平顺元与被执行人赵前林生命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赵前林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26121.05元,案件受理费4526.00元由赵前林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前林居住地在陕西省镇安县,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现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前林户籍地为陕西省镇安县木王镇朝阳村六组人,家中只有其父亲赵辉进一人(赵辉进仅依靠养老金、低保救助生活);另有三间土木结构的房屋,无存款、车辆、公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