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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宁某某,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胡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