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宁某某,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胡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