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菲与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委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菲,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初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崔菲。被执行人杨红梅。本院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崔菲与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红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红梅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红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崔菲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