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云与丁光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丁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周云,女,生于1961年11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丁光秀,女,生于1964年4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86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到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光秀在中国工商银行丹江口支行有养老金收入,本院依法裁定将该账户予以冻结,因冻结期限内到账资金不足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禄号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