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平国用(2008)第0110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