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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兴鹏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兴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079号原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兴鹏,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兴鹏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巴东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兴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对被告人胡兴鹏违法所得55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汪某、陈某、张某、梁某、易某、谭某、田某、贺某。原审被告人胡兴鹏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杨 铭审判员  滕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