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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执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姜丕成与王德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丕成,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2809号申请执行人:姜丕成,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德军,从事工程承包业。申请执行人姜丕成与被执行人王德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做出的(2014)普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43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