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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高强与张士新借款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强,张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高强,男,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张士新,男,舒兰市。申请人高强与张士新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张士新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3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士新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3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