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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孔新超与被告曾煜、曾桂才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新超,曾煜,曾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孔新超。委托代理人卢培庭,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煜。被告曾桂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如棉,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孔新超与被告曾煜、曾桂才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孔新超负担。审 判 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覃诗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