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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秦后明与刘召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后明,刘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秦后明,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召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秦后明申请执行刘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