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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红波与易小春、夏德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波,易小春,夏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波,无职业。被执行人易小春,无职业。被执行人夏德云,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9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执行费28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小春、夏德云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