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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洪诉被告史金闪、冉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洪,史金闪,冉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陈春洪委托代理人张德超,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金闪被告冉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洪诉被告史金闪、冉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春洪于2015年5月11日以史金闪、冉国梅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春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47元,由陈春洪负担8823.5元,余款8823.5元退还陈春洪。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陈春洪负担。审判长 靳 玲审判员 李宏宁审判员 付元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