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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乔、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乔,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祥,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玉乔。被执行人何兰。本院在执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乔、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