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乔、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乔,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祥,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玉乔。被执行人何兰。本院在执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乔、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