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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兵与郏军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兵,郏军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于兵。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军建。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兵与被告郏军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兵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