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兵与郏军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兵,郏军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于兵。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军建。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兵与被告郏军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兵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