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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杰与孙允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孙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87-2号原告马杰。被告孙允芳。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微民初字第6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孙允芳所有的鲁H×××××丰田牌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允芳所有的鲁H×××××丰田牌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