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XX杰诉被告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杰,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XX杰,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华,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XX杰与被告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