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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圣世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辉,苏振梅,苏德山,王秋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住所: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振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秋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圣世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德山。被申请人:王文辉,住浙江省新昌县。被申请人:苏振梅,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苏德山,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王秋良,住浙江省新昌县。申请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圣世XX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文辉、被申请人苏振梅、被申请人苏德山、被申请人王秋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七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财产,并为此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圣世XX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文辉、被申请人苏振梅、被申请人苏德山、被申请人王秋良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