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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商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商初字第0432号原告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三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日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冀平,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法定代表人薛华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鉴定费6800元,合计10100元,由原告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丙荣人民陪审员  袁宝泉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