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红琴与段宣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其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代理人王帅、被告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该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2年农历10月26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9日生长子段步浩,2009年6月6日生次子段步行。双方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动手打人。2015年3月19日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将该打伤,经医院诊断为耳膜穿孔等症状。该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段步浩、段步行跟谁生活由法院判决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是有过矛盾,但均是因原告不顾孩子往外跑,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2年农历10月26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5月19日生长子段步浩,2009年6月6日生次子段步行,现二个孩子,均随被告段某生活。审理中原告称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延长双方感情淡化,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动手打人,现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段步浩、段步行随谁生活由法院裁决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认为,因家庭琐事是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很快建立了自己温暖的家庭并生一双可爱的儿子,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定能破镜重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