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刑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黎新旺[1]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刑终字第0012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无业。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8月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作出(2015)镜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新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携带开锁工具,在本市镜湖区东方花园小区17栋2单元102室,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家中盗窃。在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朱某发现,并被被害人朱某及其邻居刘某控制。公安机关在接到刘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黎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话回访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4)宁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8)弋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黎新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抗诉机关抗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犯罪未遂错误,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应认定上诉人黎某系犯罪既遂。黎某上诉提出:上诉人在实施盗窃时,因发现其家中有人时,就放弃作案,故上诉人行为是犯罪中止,请求二审公正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所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合法有效,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定罪正确。上诉人黎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原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黎新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原判予以从重处罚,于法有据。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黎某犯罪未遂的错误,应认定犯罪既遂的抗诉意见。上诉人黎新旺为了盗窃而进入他人住宅,上诉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上诉人黎某在入室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而抓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上诉人的行为并未造成盗窃罪物质性犯罪结果,原判认定上诉人犯罪未遂于法不悖,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窃得财物,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