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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吴曙峰诉郭琳、曾兆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曙峰,郭琳,曾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吴曙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郭琳,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曾兆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系被执行人郭琳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兆伟的配偶为郭琳(身份证号342625196407080063),同是本案被执行人,依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都负连带清偿的责任。另查明,郭琳名下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琳的银行存款13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