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招湖合同诈骗罪,陈招湖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招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86号罪犯陈招湖,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招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陈招湖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2万元及恶意透支款人民币55067.25元,予以继续追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招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招湖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6分。2015年2月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招湖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吴呈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