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56号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浩宗,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宜商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8000元财产一宗或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