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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苏与被告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苏,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陈正苏,男,194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丁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苏诉被告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苏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正苏负担。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