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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刁维臣与韩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维臣,韩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刁维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东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刁维臣与韩东国买卖合同纠纷(2014)富裕民初字第13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东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