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裕民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刁维臣与韩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维臣,韩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刁维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东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刁维臣与韩东国买卖合同纠纷(2014)富裕民初字第13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东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