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成梅与张静涛、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梅,张静涛,朱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24号原告:刘成梅,女。被告:张静涛,男。被告:朱爱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梅诉被告张静涛、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静涛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