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振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30号罪犯高振,别名高洪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06)市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299.5元(刑期自200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该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5000元,2015年1月履行5000元。2012年2月受到监狱严管处理。本院认为,罪犯高振能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