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斌与胡建彪、周燕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胡建彪,周燕玲,吴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胡建彪。被执行人周燕玲。被执行人吴新红。本院在执行周斌与胡建彪、周燕玲、吴新红(2015)丽庆执民字第2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彪、周燕玲共有房产在本院另案执行处理中,本案冻结负连带责任人吴新红银行存款需等参与分配后处置,本案无法在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周斌同意,可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