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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家运与汪烈秀、曾瑞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运,汪烈秀,曾瑞华,彭秀芳,卢会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家运.被告汪烈秀.被告曾瑞华.被告彭秀芳.被告卢会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李家运诉被告汪烈秀、曾瑞华、彭秀芳、卢会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运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方已停止了妨害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家运负担。审判员  谌德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