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家运与汪烈秀、曾瑞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运,汪烈秀,曾瑞华,彭秀芳,卢会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家运.被告汪烈秀.被告曾瑞华.被告彭秀芳.被告卢会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李家运诉被告汪烈秀、曾瑞华、彭秀芳、卢会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运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方已停止了妨害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家运负担。审判员 谌德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