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谢某某,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宛城区官庄镇林营**组。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