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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范超与瞿发林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超,瞿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1321号原告:范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帮军,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发林,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范超诉被告瞿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姚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