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沂南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沂南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徐某,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庄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