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占平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平,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万利丰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273-2号申请执行人宋占平,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延平,董事长。第三人赤峰万利丰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彬,总经理。宋占平申请执行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占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赤峰万利丰鹅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赤峰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5)松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赤峰万利丰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