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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娟与被告朴相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朴相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刘淑娟,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朴相珉,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娟与被告朴相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原告刘淑娟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