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少华、孙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少华,孙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516号。法定代表人张全,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德,系该社东湾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少华,男。被告孙惠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少华、孙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已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莉萍审 判 员 王 仰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