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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宁执裁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占玉与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玉,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宁执裁字第5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玉,男,生于1952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田涛,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玉与被执行人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涛暂无法找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4300元(包括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