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唐蕙娟、辛雅利与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蕙娟,辛雅利,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蕙娟。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雅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鹰。上诉人唐蕙娟、辛雅利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从系争收条的形式要件证明本案属于工伤治疗费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前置程序还需要劳动仲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对需要根据某些证据材料作为确定管辖依据的,通常情形下采取形式审查,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诉请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目前原审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之一户籍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