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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朝霞、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53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55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宝林、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丙,男,汉族,1958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甄玉琴,女,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朝霞、赵钰涛,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四人为兄妹关系,母亲1976年去世,父亲1987年去世。父亲去世后留有建新西街69号楼附2号房屋一处由继母居住。2001年3月,因被告刘某乙家庭住房条件紧张,原被告四兄妹商议由被告刘某乙出资25000元从继母处要回房屋供刘某乙家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被告刘某乙只有居住权,无权转借、租赁、继承等。房屋要回后,原被告于2001年3月30日共同立一书面协议(协议附后),确定了上述内容。2015年初,原告得知被告刘某乙意欲私自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刘戊名下,即与三被告多次协商实际分割房产权益,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建新西街69号楼附2号房产(价值300000元);2、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的位于二七区建新西街69号楼附2号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刘丁名下,原被告要求继承分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于法无据。原被告如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存有异议,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娇审 判 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