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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1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山西省运城市鸿翔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及其辩护人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荣某在明知“性吧”网站(域名为“www.sex8.cc等”)为淫秽色情网站的情况下,仍先后在该网站动漫版块担任版主、高级版主,负责对该区域内的帖子进行管理和维护。经鉴定,在被告人荣某任职期间所管理维护的区域中有3835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网站内容截图,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徐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内容截图,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淫秽物品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被告人荣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作为网站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发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荣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荣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荣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武正代理审判员  许金兰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