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振群与广州众珍元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梁某某,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林泉申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