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平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85-2号申请执行人胡平英。被执行人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8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自